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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7章完结

一 南宋中后期敕授告身文书形式分析

宋代告身有多种划分方式,较为常见的,一是依制诰文辞起草者的两制词臣身份,划分出内制告身与外制告身;二是依除授方式划分为制授告身、敕授告身与奏授(旨授)告身。+二,8\看,书/徃^ \免.肺·岳+黩,以词臣身份的内制与外制来区分,无法包含所有的告身类型,且偶有特例,故本文采取第二种分类。

在三种类型中,就存世情况而言,敕授告身数量无疑最多。笔者所见存世的较为完整的宋代敕授告身计三十余道,其中原件四道、残件一道、录白四道,其余均为文献中保存的录文[3]。内容上,敕封庙神的告身占一半左右,因其多镌刻于石,易于保存,其余为官员除授;时间上以南宋为多。

笔者曾据徐谓礼敕授告身复原出南宋乾道八年(1172)后敕授告身格式,今略作修改,引列如下[4]。

敕:云云(1)。具官某(本次除授前完整官衔)云云,可特授某官。(2)

敕如右,牒到奉行。

年 月 日

丞  相  名

参知政事  名

给 事 中 名

中书舍人  名

月 日 时 都事 姓名 受

左司郎官    姓名 付吏部

丞  相 名

参知政事 名

吏部尚书 名(3)

吏部侍郎 名

告:具官(本次授官后完整官衔)某,奉

敕如右,符到奉行。+齐¢盛_晓¢说*惘¢ ~首-发?

主事 姓名

郎官 名               令史 姓名

书令史 姓名

主管院 名

年 月 日下

说明:

(1)此处“云云”为脑词,侍从以下官无。告身中出现脑词,则除授级别较高,一般不会出现同制的情况[5]。

(2)二人以上同制,则为:

具官某(本次除授前完整官衔)

右可特授某官。

敕:具官某等云云,可依前件[6]。

又,此处“可特授某官”,既有新授阶官差遣如故、新授差遣阶官如故,亦有因阶官或差遣的变化造成官员其他身份要素改变(行、守、试、兼、摄之类),均视具体情况于后列出。`卡^卡+晓-说-蛧· ~勉_费\岳′犊′南宋中后期,这一部分在事实上较此前简易许多。

(3)告身中签署官员如为兼摄,大多只需列出正官兼某官即可,而吏部尚书如由他官兼摄,需于其下注阙,另行列兼任者正官注兼书名。可见,吏部尚书的列衔在告身中不可或缺。吏部侍郎同。

这一格式与《玉海》卷末所附《辞学指南》卷二所载“诰”的文书形式基本一致[7]:以“敕”字开头,侍从以上有脑词,侍从以下的众多庶官,则直接抄录由中书舍人起草的外制辞命,在“敕”字之后直具名衔,以本次授受的内容结束。二人以上同制,先言前件文,之后再续以“敕”云云,以“可依前件”结束。

外制辞命后言“奉敕如右,牒到奉行”,说明其以牒的形式被转发。其后的签署包括宰相、参政,及门下、中书二省的代表给事中、中书舍人。而后,文书由尚书都省转付吏部。在吏部尚书与侍郎的签署之前,是宰相与参政的签署。此处宰相与参政更多并非作为政府首脑来行使权力,而是在发挥其尚书省长官的身份意义。

“告:具官某,奉敕如右,符到奉行”,或即告身之名的由来,它既是对除授内容的确认与宣示,也是从文献中辨别告身的重要标志。其中“符到奉行”,指官员任命以符的形式下发[8]。

宋哲文提出,告身上所谓“符到奉行”的“符”当为吏部甲库出给官告院的签符[9]。此说提示我们关注告身形成的复杂过程,很有启发意义,但观点上似待商榷。第一,就在其引用的《职官分纪》卷九《甲库》所载北宋大中祥符五年(1012)敕中即载有“甲库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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