⊙妇女绣字于荷包,香袋、扇插、枕头上,不行禁谕,及系带于腰间,枕卧亵污者。五罪。得晕眩拘孪疾。
⊙亲笔乱写。抛散不顾,及旋写旋抹者。五罪。足生毒疮。
⊙以字纸扇书启插鞋袜者。五罪。足生毒疮。
⊙以字号写器物上,致人坐践者。四罪。家店不祥。
⊙以不净手检阅经书者。三罪。生叉指疮。
⊙以字砖垫路者。三罪。行事不顺遂。
⊙于地上画字者。三罪。多遇险阻。
⊙剜裁字迹者。一罪。多受惊。
⊙以字纸褙神像,拾纳墙壁内者。一罪。虽有别功不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