供罪起诉。
据报道,杜培武的妻子也是一个公安,与上级某领导有私情,二人一天晚上驱车至昆明市郊高速公路旁偷情,被一伙杀人如麻的歹徒撞上当场杀害。案发后,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组织侦破,没有线索,于是怀疑是女死者的丈夫杜培武怒杀奸夫淫妇,所以将他拘押刑讯。而案发时,杜在家等候妻子未归,独自睡觉,所以无人证明他这一段时间的行踪。办案人员合理怀疑他是作案去了,棍打拳击无所不用其极。杜培武受刑不过,只好一一招认。昆明中院一审判他死刑,云南高院发现此案存有疑点,采取折衷手法,改判死缓,刀下留人。杜培武被羁押两年后,杀人集团被抓获,供出杜妻被杀实情,证明与杜培武毫不相干。杜因此被平反。事后证实,杜冤案完全是由于办案人员屈打成招。可怜杜培武直到妻子死后才从办案人员口中得知妻子的奸情,却因此被关押长达二十六个月,还险些被杀头。
其实,类似案件并不少见,本所曾关押长达四年的洪祖全案,与杜培武案实际上有异曲同工之肖。
1997年1月16日上午,K市一幢居民楼内一个女人被杀,死者的丈夫洪祖全上午十点多下班回家,发现妻子死在客厅中央,头部流血,于是马上电话报案。公安勘查现场,认定她“系被他人堵压口鼻部,并摔磕头部后,持方状铁器打击头部,致颅脑开放性损伤死亡。”多方侦察后同样没有线索。办案人员根据一些蛛丝马迹,怀疑是其夫洪祖全作案,于是先将他拘留。因证据不足,检察院不予批捕,公安乃将洪转入监视居住。洪祖全说,在此期间,办案人员采取多种手段反复折磨他,有时让他跪在硬地上一跪就是好几个小时。他讲述时特意拉起裤腿,让我看膝盖上的伤痕,两膝确实伤痕累累,显然是溃烂后又愈合的。加之罚站,不让喝水等,洪说忍受不过,只好违心招供是自己杀了妻子。这样形成了所谓口供笔录。但洪说,每次忍受不过违心招供后,第二天自己就会马上翻供,如此反复多次。但办案人员往往只保留他招供的笔录,丢弃他翻供的笔录。所以后来批捕入所,一关好几年没有结果。直到2000年4月,检察院才正式起诉。
法庭为洪祖全指定了律师,而且是两人,足见对此案确实很慎重。洪祖全在法庭上提交了由我根据他的叙述草拟的自我辩护词。他详尽地描绘了案发前后的事实经过:
“1997年1月16日早上六点,我起床煮女儿的早餐,六点十五分我叫醒女儿洪虹。她起床后便刷牙、洗脸,然后吃早餐。我泡茶在一边,自己穿衣和鞋子,然后去卧室找爱人要了一毛钱。我女儿吃完早餐,我给她拿了一瓶矿泉水,我爱人去卫生间后在客厅与女儿说着什么。我已去门外等候,女儿匆匆出门下楼,这时是六点五十五分。我将门关紧,随手拿了门口的垃圾,关了路灯,然后下楼。下楼时我踩空了楼梯,跌歪倒在墙上,发出很大的两声响声。女儿在下面听见叫道:爸,什么事?我说:没事,走吧!在二楼拿单车时,女儿再次问我:爸,你刚才跌倒没有?我说:没事,走吧!我们各拿各的单车下楼。我在后面关好铁门才离开的。
当天上午十点正,我在医专下班,因故耽误了大约十分钟,然后骑车回家。在二楼放单车时,我看见出纳员杨淑琴,但我们没打招呼。我锁好车又下楼去菜市买菜,买了十元骨头,两把青菜。回到家门口发现我走时关好的木门虚开着。我推开门,看到爱人躺在地上,身上盖着一床毛巾被,头部很多血,手和脚都变白了。我大吃一惊,马上退出来,看对门王雅家门开着,我就大声喊:王雅,王雅!王雅走到门口,我对她说:我老婆被人打死了,你懂不懂公司保卫科的电话?她说不懂,但可以报110报警。我请她帮我打了110,自己快步跑去二楼,想叫办公室的人帮我打电话去公司保卫科,但办公室没人。我又返回宿舍,是这个时候看的钟,还是报案前看的钟,我因神情慌乱,已经记不清了,只记了一个十点三十五分。我在屋里,从客厅看到卧室,从卧室走到电话机旁,准备打电话通知家里。这时发现厨房和我女儿卧室的灯已灭了,我女儿床上被盖叠得整整齐齐。
我没找到电话本,凭记忆打了几个电话,通知了几个亲属,然后去了一趟卫生间,出来后没多久,公安就来了。
以上事实,证明我爱人并非我所杀害。”
按说照无罪推定原则,应该判洪无罪释放,但我们固有的审判观念作怪,虽无确凿证据,也不肯轻易放人。开庭两个月后,法庭作出了一审判决,判洪氏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。其实,按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“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