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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7 章

的十三辆要少。按照新刑法,他最多是无期,完全是托了新刑法之福。而如果依照旧刑法,盗窃数额在十万以上者,基本上都是死刑。命运给李书新打了一个幸运的“时间差”。有关司法解释规定:即使作案在1997年10月1日(新刑法正式施行)前,但审理终结于该日期之后的,新旧刑法哪部量刑轻遵从哪部刑法审理。所以,李书新已经完全逃脱死亡威胁。

这其实是他第二次逃出死亡阴影。他说,被捕那天,他险些被公安子弹击中丧命。他说,他们先后偷了八辆摩托车,都顺利得手。偷第九辆时,没想到公安在附近事先已布控。他们三人得手后,正要离开,就发现有人已追上来。三个立刻作鸟兽散,李书新和一位在逃主犯骑着赃车逃走,另一位同案站在原地束手就擒。公安在他们车后连连开枪,李书新说其中一枪贴着耳根飞过,想起来相当后怕。主犯为躲避枪弹,驾车作大幅度摇摆,不料将后面的李书新甩下车去。主犯自己驾车逃掉了,李书新却被周围的老百姓抓住。他说,足有几分钟后,追击的公安才赶到把他铐住。他说,他曾向老百姓求情,要把手机等物给他们,可是那些人不干。

李书新是湖北一个农民,已婚,有两个孩子(据称一个是抱养的)。他说他刚到K市时,身上仅剩五元钱。他用这五元钱,竟维持了整整五天。每天只吃一顿饭:五角钱买碗饭,五角钱买碟咸菜,其他时间就喝凉水。晚上随便找个地方困一觉,好在K市不冷,好过。后来他无意中捡了一百元,真是喜出望外,马上去饭馆花四十多元,大吃了一顿。剩下的钱又维持了好久。

他的经历,使我想起了老林头的一番话。记得我入所不久,老林头找我谈心时,感慨地说:那些大陆的盲流,身上没有钱,在K市没有亲戚朋友,本身又没有什么手艺,来到K市怎么办?结果不是偷就是抢。这话确实有道理。

李书新闭口不谈何时开始偷摩托车的,也闭口不提如何学的偷车技术。偷摩托车不比偷自行车,急了可以扛上跑,他必须先开锁,而且时间不能长,毕竟是偷车不是买车,不容许慢慢腾腾挑半天。他们往往必须在一两分钟之内,就要处理完,发动骑走。否则麻烦就要临头。从这方面说,他们也算是“技术型”犯罪。

第五个,本仓老大范某。按报纸上的说法,他作为主犯,策划实施了诈骗四千万元的行动。按刑法规定,金融诈骗中有三项可以判死刑:一是集资诈骗,二是信用证诈骗,三是金融票据诈骗。老范涉案中,有三千万元是金融票据诈骗性质,理论上讲,有死刑的可能,或者说,在死刑的范畴内。说他是死囚或候补死囚,本来不算错。

但是,自韩玉姬之后,近两年了,没有第二个因诈骗罪被判死刑的。所以,论金额论情节,不大可能被排为第二个。他只能算是“准死囚”。

第六个就是我自己。如果法庭确认我“贪污”一百零二万,依照刑法,也在死刑范畴之内。办案人员和审查起诉人员,不止一次以死刑相威胁,所以我不能自视清高,认为自己不是死囚。其实,我是一个比老范更标准的死囚。管教科陈科长张口闭口叫我“死囚”,并不都是开玩笑。

死囚之仓,至今还没有任何人打脚镣。但不等于说真的都逃脱了危险。

四十三第二交响乐地狱之门安魂曲(十一)

(十一)“最大贪污案”

新来的小胡,无意中说起一个人,令我想起一桩大案子。

他说的这个人叫熊元龙,小胡称自己与熊本来就是朋友,后来第一次犯案被捕时,又关在一个看守所一个监仓内,所以很熟。由于这个人姓名很熟,我问小胡:此人什么案?他说,也是贪污案,而且是全国“天字第一号”贪污案。这下我马上回忆起来了,熊元龙是K市三千三百四十四万特大贪污案五个主犯中熊××的儿子。

这个案子我太熟悉了,因为我从头至尾拍摄过它。

此案发于1992年,共八个人涉案被捕,其中五人被判极刑处决,熊元龙的父亲为其中之一。此案是通过K市工商银行东风办事处会计薛根和,以开据空头汇票形式,由同案陈贻全、赵东方等几位带去外地解付。他们先后作案长达十个月,开据数额不等的汇票达数十张之多,绝大部分都解付成功。案发后清点涉案总额为三千三百四十四万元,个案贪污数额为当时全国之最。

这个案件的始作俑者是薛根和与某公司经理陈贻全。陈与薛历来以父子相称,关系亲密。陈有一次找薛,商量搞一笔数额较小的款项,用于资金周转,这就是第一笔。薛考虑数额不大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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