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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艳教师 > 唐宋历史评论.第二辑 > 第79章完结

第79章完结

[32] 邓小南、张祎:《书法作品与政令文书:宋人传世墨迹举例》,第87页。-求\书+帮! ?已^发_布¨最+芯?彰¨結*

[33] 前如《乾元元年(758)颜昭甫赠华州刺史告身》《宝应元年(762)颜惟贞赠秘书监告身》,俱载《忠义堂帖》下;后见(清)王宅心编《凤林王氏宗谱》目录《宣奉府君初封诰》,清宣统本,第2页。

[34] 〔日〕小林隆道:《宋代告身的原件和录白》,载《“徐谓礼文书与宋代政务运行研究”学术研讨会论文集》,第15页。

[35] 见天一阁博物馆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《天一阁藏明抄本〈天圣令〉校正》,中华书局,2006,清本第368、390页。

[36] 见《宋会要辑稿·职官》一一之六〇载“太宗太平兴国六年十二月诏”,第2652页。

[37] (宋)范仲淹:《范文正公尺牍》卷上,四部丛刊影明翻元刊本,第4b~5a页。

[38] 《宋史》卷九《仁宗本纪一》:“(天圣八年)二月戊子,诏:‘五代时官三品以上告身存者,子孙听用荫。/幻!想,姬′ *芜!错\内¨容′’”见第188页。

[39] 根据宋代文献中出现“付身文书”一词时指代的具体文书类型,似可得出这样的归纳意见:“付身文书”在宋人语境中具有层次性。具体而言,广义的付身包含的文书类型十分广泛,除却基本的告、敕牒、宣、授官的札,一定情况下还包括印纸、帖、绫纸等,其中以告、敕最为重要。狭义的付身则指特定的文书类型。在广、狭二义之间,宋代的付身文书是一个灵活变动的体系,具有随宜调整的特点,并因之具有极大的行政适应性。

[40] (唐)杜佑:《通典》卷一五《选举三·历代制下》,王文锦等点校,中华书局,1988,第360页。

[41] 参见刘后滨《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》第347~354页及《唐宋间选官文书及其裁决机制的变化》相关部分。

[42] 《新五代史》卷五五,中华书局,1974,第631~632页。

[43] 参见张祎《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》,第33、147~155页。.齐,盛_小*税`旺\ ,哽~欣′罪¢筷¨

[44] 《宋会要辑稿·职官》五六之八,第3629页;另见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三二五“元丰五年四月甲戌”条,第7826~7827页。《宋会要辑稿·职官》三之三引《神宗正史·职官志》:“中书省掌承天子之诏旨及中外取旨之事……应迁改官职,命词则用诰,非命词则用敕牒。”张祎推测本段文字应是元丰改制后,神、哲、徽三朝制度规定层累叠加而成,最终写定于大观、政和之际(《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》,第14~15页)。但难以理解的是,对应于命词的敕授告身,另一种非命词的除授文书是敕牒,而非元丰改制后行用的奏授告身。如果以此处为中书省所掌命令之体来解释也会有问题,因为敕牒也并非中书省使用的文书。赖亮郡则认为这一段文字虽然出自《神宗正史·职官志》,但其所述当为元丰改制前的制度(《唐宋律令法制考释——法令实施与制度变迁》第二章《唐宋告身制度的变迁:唐宋〈令〉、〈式〉的探索》,台北:元照出版有限公司,2010,第116页)。如此又无法解决张祎提出的本段节略处出现后期制度的问题,或许是《神宗正史·职官志》在书写中刻意模仿《唐六典》而造成的混乱。

[45] 司马伋告身(二,13)告词下属乾道二年八月二十八日,并于当月三十日付部、行下,而据宋人周应合《(景定)建康志》卷二六《官守志三·总领所》:“司马伋,右朝散郎、尚书户部员外郎,乾道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到任,十月十五日丁忧。”(四库全书本,页八b)则司马伋不待拿到告身即赴任。龚延明、虞云国二位先生均已指出,司马伋应是因公务急要,以省札赴任。分见《司马伋、吕祖谦官告的解读》《解读两份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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