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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6章完结

此件文书涉及的环节性形态可进一步厘清,刘文所谓的“上级指示”就是第45行所谓的“括逃使牒”,即由括逃使发给敦煌县的牒文,是为案由文书。¨兰*兰~雯`学? ,追+醉^辛?章\劫,本件文书则是另案行判文书,从第44行看,本件文书是“尉摄主簿自判”,体现为第28、29行:“以状牒上括逃御史。谘。泽白。”文书第23行的“付司户”是县主簿职掌体现。县司的司户佐是杂任,没有判案权力,故由县尉泽判署。“谘”本是通判官用语,但是在县司判案中未必具备完整的四等官,故而县尉兼具判官与通判官的角色。县令辩作为县司长官,同意县尉判署外,还决定“仍牒上凉、甘、肃、瓜等州”。第34~41行是主管司户的县尉和司户佐、史对经过判署的结果进行的归纳,以便于进一步形成送付文书。第42~44行是文书勾检的程序,第45行是文书的事目,概括了两个环节的文书——已处理的案由文书“括逃使牒”和即将抄写的送付文书“牒上御史,并牒梁、甘、肃、瓜等州事”。大谷2836《敦煌县录事董文彻牒》作为行判文书的事目是第35行“牒为录事董文彻牒,劝课百姓营田判下乡事”[22],情况与此一致。

此件文书充分说明行判文书须留在当处官司存档,在存档之前还要归纳出文书下一步送付的官司,并完成勾检、抄目。如此完整的流程,当是一个严格按照程式处理的典型例子,现实中未必都是如此严格遵循流程的。?纨, · ·鰰*占, ′哽?新`最\全,行判文书由当处官司存档的情况,在案由文书的抄目中也有所体现。例如,编号为S.2703/3被定名为 《敦煌郡牒文抄目及来符事目历》(天宝年间)[23]的敦煌文书:

(前缺)

1 廿四日判。

2 支度勾覆所牒为同前事。

3 如同前判。

4 监河西和籴使牒为诸色脏赎勘报事。

5 其日判。牒监和籴使讫。史张宾行。

6 敕东京北衙右屯营使牒为果毅李延言违程不到事。

7 廿四日判。牒上东京右屯营使讫。史宋光。

8 敕河西节度使牒为军郡长官已下不须赴使事。

9 其日判。牒军并榜门讫。史张光。

10 右壹拾肆道。直典宋思楚。

这件“事目历”是天宝年间敦煌郡政务文书归档的登记表,并表明所受事由文书与判署完成后的行判文书一一对应,一起归档。其中第2、4、6、8行,都是案由文书的抄目;第3、5、7、9行是与之一一对应的处理情况,用朱笔书写,字迹不一。方诚峰判断,这与作为来文事目登记的前者在事实上是分两个阶段完成的。[24]据此言之,大谷2835号文书作为行判文书,应与对应的案由文书一并归档,并在文书抄目上有所体现。

天宝《敦煌郡牒文抄目及来符事目历》对处理情况的记载中,除了行判时间外,还有根据行判文书制作的送付文书送达对象的记录,如第7行“廿四日判。^s^a?n?g_b/o\o+k!.`c?o·m?牒上东京右屯营使讫。史宋光”[25]。“廿四日”为行判时间,“牒上东京右屯营使”应是对案由文书“敕东京北衙右屯营使牒为果毅李延言违程不到事”处理后所作回复的送付文书,“讫”指示这件事务处理完毕,“史宋光”则应是经办文书的主典。而第3行“如同前判”意为同第1行的“廿四日判”,是对第2行“支度勾覆所牒为同前事”案由文书的行判,可能并不需要将处理意见送付支度勾覆所,所以没有送付记录,或许为在案由文书上直接行判。一些没有留下存档记录的残损文书,其存档时在“事目历”上标注的情形可以此为参考。

(三)“送付文书”及其与行判文书的关系

来文需要进一步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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