的奥秘
对于二十四小时处于强制羁押状态的人犯来说,最为美妙动听的词句是“放行”。追求这两个字几乎成了所有在押人员的至高境界。
为什么说是“几乎所有”?因为确实有人并不愿离开。四仓的村长老李甘心情愿呆在监舍中,赶都赶不走他。他的心态实在让其他人犯感到匪夷所思。
人犯放行一般有三种原因。第一是办案人员查清了,人犯无罪,撤案释放。相比之下,这种情况比较少。因为人家一旦把你关了进来,就会拼尽全身力气去证明你有罪,即使不能证明你有被关押时预定的罪名,也保险能找到另外一种罪名,足以使你的被关押永远“合法”。这就是“有罪推定”在办案人员潜意识中根深蒂固的存在着的结果。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刑法,已经明文规定适用“无罪推定”原则,即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,都不能确定有罪。这是一个改天换地的法律观念大革命。但是,真正要全体办案人员身体力行,恐怕就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了。有罪推定的顽固观念仍在隐蔽地展示它的生命力,而且是相当活跃的生命力。所以要办案人员自己撤案将人犯释放,仍然是十分难的事。
第二种是判刑后放行。这种情况比第一种要相对多一点。不少人犯被关押后,办案人员即使没有充分的证据,无法证明对方有罪,也将其长期关押,不闻不问,以押代刑。这种状况比较普遍。比如四仓的老符,比如三仓的王某等等。这些人中,有相当一部分,本身可能是有犯罪事实的,但是没有足够的证据,无法交向法庭。本来,按无罪推定原则,这样的人犯应该释放。但是,办案人员不甘心,于是关在仓里不闻不问,有的一年,有的两年,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羁押时限。然后,办案人员再勉强搞点证据,将人送上法庭,法官草草看过,就以人犯已经关押过的时间,做一个判决。比如,已关了一年的,判你一年零两个月。已关了两年的,判你两年。最绝的是四仓的一个青年,关了九个月二十天,判了刚好十个月。这也算一种“清理积案”的方法。
第三种放行情况最多取保候审。
没进过监仓,不知道监仓中的“猫腻”,其中最大的“猫腻”就是放行中的“取保候审”。取保候审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法律措施。由于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较大,公检法三个部门都可以独自办理这种手续。实际施行当中,就成了“权钱交易”的一种极好的方式。
进所后,有一位和善的干警曾经对我说过一句话,当时我没有多想,现在回过头来一品,觉得蕴藏着极深的意味。他说:我来所里很多年了,凡是经济犯,很难也很少真正被判刑。除非你被抓了典型。进来十个经济人犯,最后被判刑的多不过两个去。什么意思呢?就是说经济犯罪的人犯绝大多数都会走人。也就是“放行”了。并不是他们真的全都无罪,而是赵公元帅和孔方兄活动的结果。
从本质上讲,我是个比较书生气的人,比较理想化,不愿把生活中的一些事想得太阴暗。但是,我所见到的“取保候审”当中的“猫腻”却是真实存在的。为了不给有关的一些人制造麻烦,我只能隐去一些关键的东西,比如人名,比如其它等等。
某仓老A,涉嫌诈骗,涉案一千零八十万元。入所二十三天,办完取保候审扬长而去。此人与我关系尚可,临行还帮我带了两封信出去。他临走时,意味深长地告诉我:菜鸟,不要太呆板,该活动的要活动,否则要吃亏的。言外之意,他是经过“活动”后出去的。
某仓老B,涉嫌挪用公款四千万,至今仍有约二千万没能归还。他入仓后终日惶恐不安,担心要受重处。他曾私下找我,让我找人帮他活动,明确说愿出二十万元来摆平。我当然有心无力,只好推辞。最后外面如何活动我不得而知,只是有一天,省政法机关一位人员来所看他。他回仓后,悄悄把我拉到一边说:来人讲,让我等好消息。几乎是话音未落,当天下午三点左右,值班干警就开仓进来叫:老B,回家了。
某仓老C,涉嫌受贿十二万元,本身原在公安机关工作,入所后约一个月,也取保候审出去了。某仓老D,涉嫌伪造票据八千万元,入仓十天后,获监视居住,后有可靠消息来源,已经放行回家了。
这样的情况比较多,无法一一列举。
有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,经济人犯放行率高,原因不外乎在于他们有钱。而没有钱,或者不愿出钱的人犯,自然就把牢底坐穿。比如某仓的老E,据他讲办案人员对他说想不想早点出去,他没有应有的反应,所以至今仍在关押中。他的涉案